发布时间:2019-08-13
“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是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与指导下,由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及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汇聚行业资源,创新共赢发展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联盟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负责对联盟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整合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及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单位资源,加强全产业链各成员单位的相互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生产能力,提升装配式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建设方式转型,实现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1.研究交流平台: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实践研究和交流活动,搭建联盟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联盟会员之间、联盟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提升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关注度;
2.人才培训平台:建立行业人才培训体系,开展核心技术、管理模式等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提升行业人力资源和技术管理水平;
3.咨询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的信息优势,为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技术发展趋势等资讯;
4.技术协作平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建立联合实验室,解决行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组织联盟会员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工作,促进联盟会员知识产权互相授权许可;
5.市场协作平台:以本联盟为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联盟会员开展市场协作;组织联盟会员统一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6.专家委员会平台:整合全行业专家资源,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会员提供权威技术咨询服务,为建设行业转型升级与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 联盟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 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推选产生,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每届任期2年。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 审议联盟章程;
2) 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3. 理事会设秘书处和执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设在住宅中心,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任命。执行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负责任期内联盟活动工作安排,设执行秘书长一名,一般由任期内的理事长单位总工程师担任。
秘书处职责包括: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执行秘书处职责包括:
1)受秘书处委托,负责组织、落实联盟各项工作,包括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
2)负责联系沟通联盟会员,接收整理联盟会员反馈意见,并定期上报秘书处联盟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4.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专家、学者、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负责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专家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获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获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及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
1. 联盟会员的权利
1) 可以使用联盟会员的标识;
2) 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4) 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5) 优先、优惠共享理事会成员的项目研发成果;
6) 可申请在住宅中心认可的联盟宣传平台宣传技术体系、科研成果和应用项目;
7) 获赠相关刊物,共享联盟内企业信息、情况交流、产业动态等相关信息;
8)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2.联盟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部门的工作;
3) 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4) 任何联盟会员单位不得私自以联盟名义组织联盟外的活动;
5) 各联盟单位推荐一名联络员,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信息及业绩材料,供宣传和存档。
1. 加入程序: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优先成为“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会员。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成为会员,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
2. 联盟会员主体的变更:
联盟会员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会员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3. 联盟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联盟会员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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