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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    

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联盟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是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与指导下,由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及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服务组织,在联盟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讨联盟的发展方向与规划;

(2)为联盟组织的各项课题研究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联盟组织的标准研究;

(4)为联盟成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5)参与联盟组织的相关评定、认定工作的评审;

(6)主动宣传联盟,扩大联盟影响力与权威性。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入选方式为联盟会员单位推荐,联盟秘书处组织专项评审通过后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专家委员会发展方向研究及各项内部工作决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联盟秘书处推荐,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召开,会议内容由联盟秘书处根据联盟会员单位的需求拟定。为了提高效率,根据会议的内容及重要性,可采用普通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党性修养;

(2)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专家职责、提出评价意见;

(3)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日常联络与工作协调由联盟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向联盟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联盟内部相关技术资料;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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