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4
2020年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网站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005/t20200528_12193470.html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网站链接:http://jst.zj.gov.cn/art/2020/5/20/art_1583652_43241369.html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网站链接: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1734.html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网站链接:http://zfcxjst.gd.gov.cn/gkmlpt/content/2/2515/post_2515153.html#1424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网站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533674/index.shtml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网站连接: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bmdt/bmdt_23631/201812/t20181220_4040100.html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网站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fa127ac2-ef7d-4c7d-be7c-26a431d4047c
来源:各省市住建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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