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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盟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    

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会的管理,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并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下属分支机构。 分会是联盟的组成部分,分会之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会应当遵守“联盟章程”,贯彻执行联盟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在联盟赋予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联盟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分会在坚持联盟“汇聚行业资源,创新共赢发展”宗旨的前提下,可制定分会宗旨,但应报联盟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分会应以加强会员单位间相互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化生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为核心工作目标,落实联盟各项工作安排,并在联盟所赋予的工作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

1) 加强技术研究:发挥分会资源优势,联合开展课题研究,解决影响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瓶颈;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促进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互相授权许可和交流推广应用。

2) 拓宽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工艺、产品研究、推广、交流活动,拓宽交流平台,促进联盟与分会之间、分会之间、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完善产业链,提升联盟对整个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3) 培育产业队伍: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和产业队伍专题研究,摸清行业人才基数及需求,建立相关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体系。特别是针对装配式建筑相关经营管理模式和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专项交流培训活动,加快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升行业人才队伍能力和技术管理水平。

4) 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分会信息资源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分析、技术与产品、示范工程的论证和咨询、行业发展趋势等,使会员单位占据行业信息高地,加快发展。

5) 提高市场协作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会员单位开展市场协作,统一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整体竞争力。

6) 扩大会员规模:发现和培养具有一定实力和工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等,从事有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业务,并引导其中优秀者加入联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会的名称为: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XXX分会

第七条 分会工作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员单位推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后提交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产生,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两年。分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 审议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2) 审议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 审议分会年度发展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4)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管理事务,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职责包括:

1) 落实联盟分派的工作及分会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分会的各项工作;

2) 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3) 负责分会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负责联系沟通联盟秘书处、其他分会秘书处、会员单位,接收整理各方反馈意见,并定期上报秘书处分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5) 负责联盟对分会调研工作的筹划安排;

6) 负责的其他工作安排。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分会可按照“联盟章程”中联盟会员的规定,吸纳会员,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的相关单位和机构,均可向分会提出申请,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分会应对其吸纳的会员加强管理,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分会利益或声誉的会员单位,经联盟或分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十二条 分会应每年在年终工作总结中说明年度会员变动情况,并向联盟递交年度会员变动情况表。

第五章 分会成立、管理和撤销

第十三条 分会是由联盟会员单位按照专业分工或者区域划分的方式,联合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十四条 凡遵守联盟章程,在装配式建筑方面成就显著,有志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学协会或龙头企业,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可向联盟理事会申请成立分会。

第十五条 分会成立的申请,需经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分会与联盟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同步报送联盟备案审批。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联盟秘书处。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报告本年度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的决定:

1) 不按联盟赋予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2) 对联盟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3) 未经联盟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4) 未按时召开成立大会、组建理事会和开展业务活动;

5) 连续一年未开展工作范围内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工作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联盟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取消其分会资格,收缴其分会标牌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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