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贯学习,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电话027-67120975。
附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1.1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和指导我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2本要点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或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
1.3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及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要点。
1.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采用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和全装修模式;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责任可追溯;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等方式降低装配式建筑建造风险。
2.1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或机构应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2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2.3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安装,应以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按试安装方案进行试安装,根据试安装情况研究确定后续施工方案、明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继续施工。
3.1建设单位
3.1.1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施工等单位。宜委托进行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设计。
3.1.2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装配率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3.1.3装配式建筑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的,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3.1.4应组织首批预制构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
3.1.5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之间的综合协调,促进各方紧密协作。
3.2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3.2.1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检测验收、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2.2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前,应就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中,应按相关规范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生产制作过程按相关规定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就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装注意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2.3预制构件用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及其存放条件、混凝土制备及试验以及搅拌站(楼)或搅拌设备等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及混凝土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3.2.4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检测程序、检测方案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2.5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成品及节点连接质量检验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3.2.6应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信息化标识制度。在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化标识,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及信息化标识要求参见附件1。
3.2.7预制构件堆放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构件受损、破坏。
3.2.8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3.2.9应参加首批预制构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
3.3施工单位
3.3.1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节点连接质量控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3.3.2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驻厂监造。对后续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预制构件质量状况,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3.3.3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应根据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情况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对无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施工操作平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参见附件2。
3.3.4应就预制构件吊装及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等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5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制定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预制构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包括:会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对进场预制构件信息化标识、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外观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进行验收;对预制构件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单位验收;对预制构件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及影像记录资料。
3.3.6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3.4监理单位
3.4.1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3.4.2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预制构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3.4.3应对预制构件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包括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场预制构件及相关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对预制构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技术交底情况;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资料。
3.4.4发现装配式建筑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5检测机构
3.5.1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5.2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5.3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5.4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没有见证人员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4.1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2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对装配式建筑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4.2.1编制监督工作计划,进行监督工作交底;
4.2.2抽查建设、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督促各方履行质量责任;
4.2.3抽查进场预制构件、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
4.2.4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
4.2.5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4.3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管的每栋装配式建筑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6次,且每1个月不少于1次;应当重点抽查构件安装与连接、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防水处理等部位或环节,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预制构件等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4.4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在方案编制审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预制构件堆放、运输及吊装、节点连接、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4.4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4.5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实施处罚。
5.1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5.2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同混凝土强度、规格、材料、工艺的预制构件每年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几何尺寸、耐久性能、耐火性能、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等结构性能检验;对外墙、屋面等有防水防渗要求的构件应进行抗渗性能检验;对有保温隔热等要求的构件应进行保温隔热性能等检验。
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当预制构件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9.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驻厂监造或实体检验。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实施。
预制构件出厂检验由生产厂家专职质检人员等组织实施。
预制构件出厂前应进行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尺寸、预埋件、钢筋位置安装偏差等检验,检验批的划分应在有关方案中明确,并应符合相应规范规定。预制构件生产制作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齐全。
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不应有严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的构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存在严重缺陷的构件,一律不得出厂。
预制构件出厂的预留钢筋、连接件、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制作带有唯一性识别码的芯片或二维码,出厂构件采用预埋芯片或粘贴二维码进行标识,芯片或二维码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构件名称、构件编号、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检验结论、生产负责人、质检员、驻厂监理员等。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构件不得出厂。
附件2
1.施工计划:包括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预制构件需求计划、预制构件安装计划等;
2.预制构件运输及堆放质量保证措施:应进行预制构件起吊、运输、码放承载力等验算,明确预制构件吊装顺序、码放及固定方式、堆放层数、防损防污措施等;
3.试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工艺工序要求、执行标准、预制构件安装先后顺序及编号、质量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等;
4.装配式建筑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应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阶段等进行识别,对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明确防治的技术、组织、管理和经济等措施;
5.预制构件吊装质量保证措施:应进行预制构件支撑系统和临时固定装置承载力验算等,明确混凝土强度最低起吊限值,明确吊装方式、设备选型、配套吊具种类、规格型号和吊装作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及相关职责,明确吊装前应完成的相关准备工作和安装过程中预制构件就位、调节、临时支撑、固定的基本方法和操作要点;
6.预制构件安装节点连接施工方案:应明确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安装节点连接处钢筋或预埋件接头连接方法、预制构件结合面表面处理措施、预制构件连接处现浇混凝土模板固定措施及混凝土浇筑、预制构件拼缝、外墙及拼缝防裂、密封、防水处理措施等内容;当多层预制剪力墙底部采用坐浆材料时,坐浆应满铺,其厚度不宜大于20mm,强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7.规范规定及实际需要编制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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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doc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责编:皮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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