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鼓励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① 满足现行评价标准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和健康建筑; ③ 达到国标A级且单体工程主体结构赋分40分以上的装配式建筑 (二)高品质住宅的奖励措施:享受2%~5%比例的容积率奖励 1. 在山东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的建筑,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单体,最高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2. 在山东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的住宅建筑,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健康建筑要求的建筑单体,最高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2%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3. 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住宅建筑单体,最高不超过其建设被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5%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公共建筑单体,最高不超过其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1. 依据国家现行评价标准,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预制外墙的装配式建筑,单体工程主体结构赋分不低于40分且预制外墙面积不低于外墙总面积的60%,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2. 依据国家现行评价标准,达到A级的装配式建筑,单体工程主体结构赋分不低于45分且预制外墙面积不低于外墙总面积的60%,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5%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2:建设手续方面:
①. 高品质建筑在评优评先上可获得优先考虑,可合理申请提前预售以及分段、分项验收。
②. 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投标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设置加分项。
③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情况下可申请不停工,与其相应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可不停产
① 对于不接入市政供热管网,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的高品质建设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额度的资金奖补。 ② 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供冷系统的高品质住宅、公共建筑,系统运行用电分别执行居民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 ③ 高品质建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在原重点监管额度基础上核减10%。
济南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划重点1: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专篇中应包含日照分析报告,应确保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位置满足连续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4h的要求。不满足连续有效日照时数要求的,一律采用空气源热泵、光伏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合理替代。 划重点2: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原则上采取倾斜安装的方式,安装倾角应在本地纬度±10°范围内。如采取垂直安装的方式,必须选择可靠的太阳能技术产品,具备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7-8月份垂直安装且不开启辅助加热装置条件下,供热水温度不低于45℃的合格检测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出具确保供热水温度不低于45℃的承诺。 划重点3:对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图审时应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划重点1:新(改、扩)建的建筑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内新(改、扩)建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其中,位于泉城特色风貌带和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还应当延续传统风貌,突出泉城特色。城市重点地段、主次干道(市区景观河道)两侧临街建筑以及其它区域大中型建筑的外立面方案设计,要优化整体造型、立面脚线、色彩和材料质感等细部设计。 划重点2: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及材质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划重点3:确需变更在建或待建建筑外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新建建筑的外立面主体色彩、造型由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时验收,对建筑外立面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核实。
划重点4:新(改、扩)建建筑外立面色彩应根据色彩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避免大面积使用暗沉色系。
划重点5: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设置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排气排烟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划重点6:城市重点地段、主次干道(市区景观河道)两侧临街建筑以及其它区域大中型建筑的新(改、扩)建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进行楼体亮化施工图设计,楼体亮化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自2020年7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单位工程、不同户型分别编制《说明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与纸质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同交付业主。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划重点1: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 划重点2: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轨道交通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面积小于3公顷(含)地块应全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划重点3: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应严格控制配建租赁住房。经市领导小组同意的,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单间使用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左右。 划重点4:赁住房建设应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针对租赁使用特点,做好项目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居住人口按照人均3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估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照每百平方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的标准配套。
来源:绿色装配式建筑
责编:边奕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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